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业主管
官网使用指南 登录 注册 中文 English高级搜索

协会动态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发布日期:2026-03-27

分享: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推动营养健康食品及相关产业的技术创新与管理升级,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加强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营保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营保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原则上向社会公开,供市场自愿采用。


第三条 中营保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编制规则;


(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和满足营养健康食品及相关产业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鼓励采用、转化国际先进标准;


(五)制定过程开放、公平、透明。


第四条 中营保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代号为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NHFA。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中营保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CNHFA×××-××××/ISO×××××:××××


第六条 中营保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印发。


第七条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


(一)设立中营保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制定中营保团体标准的发展规划,审核决策团体标准相关政策、制度、立项、发布等重大事项;


(二)设立中营保团体标准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承担标准的中期验收、技术审查等工作,审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相关验收审查工作;


(三)设立中营保团体标准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协调、联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各项政策制度的执行、调研的组织、跟踪评价、标准复审等;


(四)设立中营保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起草组),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组建,落实标准文本的起草工作,起草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标准化和专业技术能力,满足团体标准相关工作需要。标准牵头单位原则上为标准制修订提案提出单位。


第八条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可与其他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合作,联合研制或发布标准。


第九条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中营保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十条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中营保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中期验收、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前一程序未完成或未通过,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准秘书处提出营养健康食品或相关产业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中营保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申请提案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标准可行性论证方案并开展相关调研工作;


(二)标准符合行业发展需求;


(三)标准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四)已明确起草组组建方案;


(五)已制定经费筹措方案。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覆盖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明确具体技术措施的内容;


(三)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标准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产品质量、生产规范、研究规程、临床操作、数据管理、市场经营、品牌建设、检验方法等,可根据行业发展动态调整。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四条 秘书处对制修订标准提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标委会审议;通过审议的,协会正式发文立项;未通过审议的,秘书处通知该标准提案者不予立项或补充修改意见;修改后的提案,可重新申报,提交审议。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五条 中营保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标准牵头单位应尽快完成起草组组建工作,启动标准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国内外情况分析、必要的检验验证等。起草组确定标准技术内容,经研讨完善后,形成标准文本中期验收稿和编制说明,提交至秘书处申请中期验收。


标准起草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起草组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若拟终止标准起草的,起草组需向秘书处出具正式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中营保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执行,包括标准的结构、格式、版式等。


第四节 中期验收


第十七条 中期验收由审查组组长组织,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形式,审查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起草组成员及起草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表决。验收结论须经不少于审查组总人数3/4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形成中期验收会议纪要或函审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未通过的,起草组需对标准中期验收稿等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五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组将中期验收通过后形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文件提交至秘书处,由协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应在期限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反馈意见需说明依据或者理由。


第二十二条 起草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技术审查稿、编制说明、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提交秘书处申请技术审查。


第六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由审查组组长组织,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形式,审查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起草组成员及起草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表决。审查结论须经不少于审查组总人数3/4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形成技术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未通过的,起草组需对标准技术审查稿等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七节 批准、编号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起草组将技术审查通过后形成的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等文件提交至秘书处,秘书处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审核合格的,由秘书处报送标委会进行报批发布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标准编号,并由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归口、发布。


第二十八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由秘书处按照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八节 采标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会员单位积极采用已发布的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 申请采标单位需提交团体标准采标信息表、采标单位承诺书、采标单位主体资质证明文件、采标产品标签样稿、符合标准证明材料及其他要求的材料,发送至邮箱TB@cnhfa.org.cn。


第三十一条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审核通过后,由协会发放采标证明。


第九节 复审


第三十二条 中营保团体标准实施后,秘书处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标准复审。


第三十三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审查完成后需填写复审结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营保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无需修订的,确认继续有效,标准编号保持不变;


(二)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更新为修订的年代号。


(三)无存续必要的,予以废止。废止标准的标准号不再重复使用。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果由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发布公告。


第三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可组织或委托分支机构、相关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解读、培训与宣贯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秘书处适时组织标准有效性评估,出具适用、修订或废止的评估结论。结论为修订的,需给出具体修订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需给出具体依据。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标准牵头单位提交标准制修订经费筹措方案,各参与单位共同保障经费,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用于会议、专家咨询、差旅、宣传等。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营保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许可,不得擅自印刷、发行、销售。


第四十条 中营保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其标准版权及涉及的责、权、利依事前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配套的其他管理文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起草组1年及以上时间未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或经中期验收或技术审查3次仍未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可与起草组协商终止标准制修订工作,并报标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9年5月27日发布实施,2022年6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26年3月26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附件:


1.中营保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

2.中营保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docx

3.中营保团体标准封面格式

4.中营保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要求

5.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公告

6.中营保团体标准中期验收稿投票单

7.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通知

8.《XXX》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9.《XXX》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0.中营保团体标准技术审查稿投票单

11.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公告

12.中营保团体标准复审结论报告

13.中营保团体标准采标申请材料.docx

14.中营保团体标准采标信息表.docx

15.采标单位承诺书.docx


附件1:


中营保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



附件2:

中营保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附件3


中营保团体标准封面格式



附件4:

中营保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要求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起草单位及人员


1.任务来源


2.标准起草目的及意义


3.国内外情况


4.主要工作过程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


1.标准编制原则


2.标准难点及挑战


3.标准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同类标准的对比情况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参考文献


附件5: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公告


20XX年第XX号(总第XX号)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议通过《XXX》团体标准提案,现予立项,名单见附件。


协会同步面向社会征集立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如有意向可与协会取得联系。


联系邮箱:TB@cnhfa.org.cn


联系电话:010-64665590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年   月   日


附件6:


中营保团体标准中期验收稿投票单



投票须知:请在审查意见前的“□”内填“√”,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投票无效。


附件7: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XX单位起草了《XXX》团体标准,根据工作计划,现面向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  年 月 日前将意见反馈至TB@cnhfa.org.cn。


感谢您对协会工作的支持!


附件:


1.《XXX》标准文本


2.《XXX》编制说明


3.意见反馈表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年   月   日


附件8:


《XXX》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


标准名称:



附件9:


《XXX》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牵头起草单位:



附件10:

中营保团体标准技术审查稿投票单



投票须知:请在审查意见前的“□”内填“√”,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投票无效。


附件11: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公告


20XX年第XX号(总第XX号)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批准发布《XXX》(T/CNHFA ×××—××××)团体标准,现予公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批准发布团体标准信息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年   月   日


附件12:


中营保团体标准复审结论报告



附件13:

中营保团体标准采标申请材料


一、团体标准采标信息表;


二、采标单位承诺书;


三、采标单位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四、采标产品标签样稿(带条码)(适用于产品采标情况);


五、采标产品符合团体标准证明材料。


请将以上材料,发送至TB@cnhfa.org.cn。


附件14:


团体标准采标信息表



附件15:


采标单位承诺书


采标单位(签章):


采标产品名称:


本采标单位承诺:


1.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名称及编号);


2.所提交材料均真实、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如查有不实之处,由采标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3.严格按照                   (团体标准名称及编号)要求进行生产、检测,诚信采标,规范引标,合法宣传;


4.积极承担企业主体责任,采标期间如因违反相关国家及地方规定造成行政处罚,或因采标造成的侵权行为,由采标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5.采标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以及标准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6.如发生信息变更,及时告知标准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