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代表机构是指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协会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协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协会党组织指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党建工作。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协会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自身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具备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四)分支机构发起单位(人)不少于8家(人);
(五)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先成立筹备工作组,负责发起单位(人)征集、召开筹备工作会议、提交申请材料等;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协会制作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的会议纪要,保存原始资料。
第三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组成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组成包括个人及单位,其中参与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
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协会的组织架构;议事决策机构由负责人组成,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部门。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协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协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数量应严格控制人数,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应向协会申报,包括设立原因、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组成人员及单位,经秘书处审议后,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学组、专业组等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活动。
分支机构应向协会报告工作总结及计划等,并申请协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经秘书处审议后,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未经表决通过的活动,分支机构不得开展。
授权范围包括组织学术讨论、开展研讨活动、组织科普宣传、发展会员、接受捐赠、对外交往等。协会对所授权事项开展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协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协会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协会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日常工作应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协会印章,根据《协会印章管理制度》申请用章。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协会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协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协会通过年度报告、季度检查、月度会议及日常监测等方式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各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落实党的建设相关工作;
(二)设立、换届、调整等组织架构材料齐全,符合流程;
(三)定期召开委员工作会议;按照规定参加协会工作会议;按照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及计划;及时申报协会授权活动的申请;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包括组织开展行业正向价值学术研讨、智库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指导等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数据收集、整理以及调研报告,推动本专业领域人才培养;
(五)积极发展委员(单位),吸收行业内有影响的单位及个人成为协会会员;
(六)重大活动、重大事项落实报告制度,相关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保留存档;
(七)按照要求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负责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考核,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拒不落实协会党组织部署,完全未开展党建相关工作;
(二)未按照《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章程》《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进行换届、变更、调整;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协会授权活动;
(四)从未组织召开委员工作会议或从未参加协会工作会议,或未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及计划;
(五)未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组织活动;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为“不合格”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采取撤换主要负责人、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处理。
第七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及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可向协会提交名称变更申请:
(一)行业范围及业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二)分支机构委员集体决议;
(三)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四)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协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协会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4日发布的《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