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业主管
官网使用指南 登录 注册 中文 English高级搜索

关于协会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章程》《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与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德才兼备、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协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协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协会的组织架构;议事决策机构由负责人组成,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委员工作会议;


(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


(三)向协会提交工作报告及计划;


(四)发展分支机构委员;


(五)组织协会授权活动;


(六)提交活动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包括名称、负责人)等,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接受协会年度报告、季度检查、月度会议及日常监测。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退出:


(一)政治上不合格;不支持协会党组织开展工作;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观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组织观念不强,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及协会决定的;


(三)纪法意识淡薄,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


(四)履职不力,不担当、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协会或者会员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达到规定任职年龄界限的;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任职或者兼职条件的;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或者本人申请辞去职务的;


(七)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负责人的情形。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需要予以撤换或免职的,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