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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2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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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方案,推动提升示范区创建实效,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ljyg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邮编100088)。信封上请注明“《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


附件:

1.《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docx.docx

附件2-《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doc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1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宗旨)  为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激发网络市场活力,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及创建目标)  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系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创新能力强,对促进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提升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政区域。


到2035年,示范区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区创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带动全国形成市场环境公平有序、服务质效明显提升、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网络市场治理体系。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示范区创建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初审、评估初审,并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对辖区内的示范区创建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辖区内的示范区持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基本原则)  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力戒形式主义,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创建对象)  副省级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是示范区的创建对象(以下简称创建对象)。


第六条 (申请创建条件)  申请创建示范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台经济基础较好。有完整的平台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一定的平台经济产业规模,或者平台经济有鲜明产业特色和较大发展空间;


(二)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扎实。党委、政府重视,有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有健全的网络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网络市场服务;


(三)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能力较强。有较强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意识,有创新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或者工作举措等。


第七条(申请创建)  创建对象申请开展示范区创建,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知的要求,填写《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创建方案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八条(初审推荐)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初审,择优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推荐名单。


第九条(同意创建)  经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同意,创建对象开始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开展创建)  创建对象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保障,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创建工作。


创建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经营主体等各方作用,扎实推进创建方案落实,共同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市场监管总局对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和培育引导,推动其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评估指标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示范区创建评估工作。


评估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评估申请)  创建期满,创建对象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和创建方案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填写《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评估初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评估申请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初审。


评估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四条(评估)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评估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考虑示范区创建代表性、区域引领带动作用、平台经济发展质效等因素,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公示)  评估合格的,市场监管总局将示范区建议名单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认定)  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认定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再次申请评估或者创建)  创建对象未通过市场监管总局评估的,可在下一次示范区评估认定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再次提交评估申请。仍未通过评估的,可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八条(示范区的任务)  示范区应当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在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领域持续探索创新,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任务包括:


(一)遵循网络市场发展规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主体活力,促进数实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二)一体化推进法治监管、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跨区域协作监管,统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规范执法,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指导网络经营主体合规经营、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


(三)强化服务意识,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效,引导平台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护网络经营者、消费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协同化服务格局,推动优化网络市场服务机制。


第十九条(经验总结)  示范区和创建对象应当立足特色、发挥优势,创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监管与服务创新举措,及时总结示范区创建工作亮点、重大进展和重要成效,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条(经验推广)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加强示范区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宣传报道、交流推介典型经验,搭建交流互鉴平台,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成果。


第二十一条(支持举措)  市场监管总局在信息化建设、监管监测资源、执法协作、人才培训、推荐表扬表彰等方面支持示范区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在示范区探索开展与平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与服务模式试点工作。


第二十二条(动态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对示范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示范区的指导监督,推动示范区持续发挥示范作用。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一)发生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或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区认定的;


(三)检查指导中发现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