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业务主管English Version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4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6-09-14  来源:国家农业部
        一、关于建立完善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
 
       2006年和2009年全国人大相继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修订颁发了新的《食品安全法》,2013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充分体现了国家从严从重惩治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近年来,我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农药管理条例》经多方的修改已基本完善,待国务院审议后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也已启动,争取列入明年的全国人大修法计划。
 
   二、关于改革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按照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国家整合有关部门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生产和市场两段监管,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两部门于2014年联合签署《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并联合下发了《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指导各地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稳步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和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加强了农业、食药监两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今年我部还出台了《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
 
   三、关于健全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
 
       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在国家发改委的支持下,农业部组织实施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截止2015年,共安排投资12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89亿元),建设部、省、地、县质检机构2681个,加上各地自己建设的农产品质检机构,总数达到3332家,检测人员达到3.5万人,实现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地市全覆盖和县级基本覆盖。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初步形成,设施装备条件明显改善,检测能力迅速提升,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管理。出台了农业质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机构审查认可工作。制定评审员管理办法、检测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开展能力考核、监督评审和飞行检查,确保检测数据公正有效。建立检测人员培训、考核、执证上岗制度,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检测人员练兵和技能竞赛,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水平大幅提升。三是指导推动各地加强质检机构管理。出台《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指导各地全面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切实保障检测数据科学准确、真实可靠。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组织对各地建设项目组织专家开展督导检查,对项目负责人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质检体系建设项目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四、关于整合资源,提高农产品检验水平
 
       我部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整合问题,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过程中坚持综合建设原则,要求地(市)、县(区)两级原则上只建设一个综合性的,涵盖种植、畜牧、水产等方面的质检机构,充分整合资源,避免重复浪费,提高使用效率。当前,我部正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要求,抓紧制定整合方案和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系统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检机构公益性地位,充分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五、关于严格农产品检验检疫和市场准入
 
       农业部高度重视动物检疫、屠宰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扎实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农业部颁布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个不得”,严格动物产地准出,进一步规范活畜禽的跨省调运工作。会同食药监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实化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措施。二是加强屠宰监管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取消了一批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我部每年会同公安等部门部署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行动。自2011年以来,共查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5481个,处罚涉案人员3790人,始终保持了对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三是加快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农业部与国家食药总局建立了市场准出准入、监管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农业部制定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并选择了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等6个省份先行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食药总局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六、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和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当前,我部正在抓紧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出台了《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编制了“十三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规划。力争建成一个“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大平台,对外做到公开、透明,方便生产、消费两端上传和查询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对内打通部省地县三级四层管理链条,将监管、执法、检测、预警、信用等信息纳入其中。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我部制定印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严格履行信息发布程序,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应当有利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市场消费和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做了一些有益探索。江苏省已有70%的农产品交易市场配备了检测仪器,落实了专职人员,有序开展市场准入检测工作,并定期发布检测信息。浙江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应用,不仅建立了与协会、产业部门的分析会商制度,与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打联动制度,还建立了与行业、社会的通报预警制度,定期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七、关于建立完善农产品残留监控体系
 
       我部高度重视农产品残留监控工作,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监控网络。一是组织开展例行监测。我部每年对全国150个大中城市5大类100多种农产品开展四次例行监测(每季度一次),监测范围覆盖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屠宰场等环节,检测农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物指标94种,每年抽检样品约4万个,基本涵盖了老百姓日常消费的大宗农产品品种和主要产销区,以及主要违禁添加物和常用农兽药残留指标。建立了向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监测结果信息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推行检打联动,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督促地方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严肃处理不合格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滥用农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组织实施专项残留监控计划。针对不同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地区及重点品种,我部还组织实施了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产品药物残留四类残留监控计划,每年抽检样品约12万个。针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执法监管,有效打击了不法生产经营者。三是指导各地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农产品残留监控工作。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我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下发了加强监测工作的通知,为加强农产品残留监控提供制度保障。在我部带动下,各地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农产品残留监控工作,据统计,全国省、地、县各级农业部门年检测样品总数约达86万个(仅定量检测),基本实现了产地农产品残留监控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