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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之有道丨配方乳粉监管系列(五):婴幼儿配方奶粉广告合规要点
发布日期:2023-06-21

作者:金杜研究院

  杨明  林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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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脚注:


  [1]该违法广告案件同时涉及构成虚假广告,处罚金额为合并计算的金额。


  [2]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重申《广告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明确不得对0-12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3]沪工商机案处字[2018]第20020181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4]沪市监自贸处[2022]1520210059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5](京昌)食药监食罚[2020]080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第152018016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7]24种保健功能具体如下: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有助于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觉疲劳、清咽润喉、有助于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耐缺氧、有助于控制体内脂肪、有助于改善骨密度、改善缺铁性贫血、有助于改善痤疮、有助于改善黄褐斑、有助于改善皮肤水份状况、有助于调节肠道菌群、有助于消化、有助于润肠通便、辅助保护胃粘膜、有助于维持血脂(胆固醇/甘油三酯)健康水平、有助于维持血糖健康水平、有助于维持血压健康水平、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对电离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作用、有助于排铅。


  [8]《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工商综〔2018〕10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告执法办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市监〔2016〕12号)。


  [9]《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工商综〔2018〕10号)。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11]川市监内东处字[202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2]内隆市监处[2022]5110282200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3]苍市监处罚[2022]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4]杭富市监处罚[202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第152018016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


  [17]https://www.sohu.com/a/303205048_120043581


  [18]公市监处罚[2022]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9]郧阳市监处罚[202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杭富市监处罚[202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1]虽然没有违反《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但如果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仍然应当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如构成虚假广告,则按照虚假广告进行处罚。


  [22]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出版。


  [23]当事人还存在发布虚假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该处罚金额系多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结果。参见杭富市监处罚[202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4]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违反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5]http://www.gov.cn/xinwen/2018-07/20/content_5307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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