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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开征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工作规范修改意见
发布日期:2020-05-19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是省局2020年食品安全建设年的重要工作任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自查。省局2020年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要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100%,重点特殊食品销售单位自查报告率达到90%以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达到总数的50%以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全面完成省局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任务,推进解决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不全面、不细致、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特殊食品安全,省局组织起草了《辽宁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辽宁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有六章,分别为总则、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自查、评价和报告、监督管理和附则,明确了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自查频次、自查内容、结果评价、问题处置、记录和报告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