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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次将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写入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0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修订,首次将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等要求写入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强化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依据。

       新修订《条例》新增第20条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

       此外,针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新修订《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以此为契机,安徽省将从经营资质合法、经营环境达标、经营产品合格、产品陈列规范、索证索票齐全、无违规违法行为等方面,组织开展全省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督促各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全省特殊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确保广大群众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