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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开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龙江市场监管
       12月17日,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中位出席会议并为老年消费志愿者代表发放宣传图册,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小妹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局领导班子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宣读了《黑龙江省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奖励实施意见》。
       明确: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者信函、来人等渠道,向各市(地)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举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以会议营销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行为;
       2.会议营销主体等经营者无照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行为;
       3.保健产品商标违法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传销或违法直销行为;
       5.经营未取得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伪造食品批号、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保健功能的产品,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在经营许可场所以外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
       6.经营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保健食品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明示或者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或者在广告内容中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以及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等违法行为;
       7.为保健产品的经营者提供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场地的提供者未核查经营者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拒绝向查询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8.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线索的。
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分1000元、500元和100元三个档次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刘小妹在讲话中强调
 
       一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极其重要性。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解放思想大讨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次具体实践,聚焦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整治、解决问题,争取利用半年左右时间集中治理,确保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力保护老年人权益和身体健康,维护保健产品消费市场秩序。
       二要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靠,突出“六个狠抓”。即:狠抓源头治理、狠抓虚假违法广告查处、狠抓网上排查搜索、狠抓经营者履行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狠抓企业和经营者诚信经营、狠抓投诉举报受理处理。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老年人理性消费和防范意识,做好“四项工作”。也就是: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作用,要曝光典型违法案例,要鼓励积极举报投诉,要大力开展消费知识科普宣传。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全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实现“四个强化”。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执法、强化协调配合、强化督查指导。
       省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全体、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处全体,省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广告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食品生产监管处、乳制品监管处、财务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省消协全体人员在省局主会场参加会议。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局领导,相关科(处)室、市(地)消协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各市(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前,省市场监管局以规范性文件第一号(黑市监规〔2018〕1号)下发了开展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全系统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以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同时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我省保健产品消费市场秩序。
       一是严厉查处经营伪造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保健功能的产品,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以及在经营许可场所以外的场所销售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
       二是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保健食品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明示或者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或者在广告内容中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以及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等违法行为。
       三是严厉查处会议营销主体等经营者无照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行为。
       四是严厉打击保健产品商标违法行为。
       五是严厉打击保健产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直销传销行为。
       六是开展网络销售保健产品信息专项搜索。重点对我省线上销售保健产品的经营主体信息公示、亮标亮照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搜索,全面梳理排查,派送案件线索,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案件。
       七是督促引导为保健产品经营者提供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场地的提供者认真核查经营者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依法查处违反《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八是督促经营者落实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权利,严厉查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老年消费者退回保健产品的行为。
       九是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消费者有关保健产品的投诉举报。
       十是广泛开展教育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老年消费者合理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