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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8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11-07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等19类食品88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67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启东市丰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宿迁金香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州牛肉风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04-01,富马酸二甲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启东市丰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宿迁金香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牛板筋风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04-01,富马酸二甲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三)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宜兴商场销售的标称昆山泰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味锅巴,生产日期为2018-05-20,酸价(以脂肪计)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四)宜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无锡市洪福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吉祥如意步步糕,生产日期为2018-06-2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五)淮阴区新星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昆淮安市淮阴区鑫利来食品厂生产的老面包,生产日期为2018-04-19,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六)标称连云港市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牛奶(巴氏杀菌乳),生产日期为2018-05-30,酸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七)标称连云港东农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00%纯鲜奶(巴氏杀菌乳),生产日期为2018-06-07,酸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八)标称连云港市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牛奶(巴氏杀菌乳),生产日期为2018-06-15,酸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九)王兴林(活鸡屠宰销售摊位)销售的鸡架肉,生产日期为2018-05-31,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个体工商户赵开玉销售的鸡爪(摊位号1号),生产日期为2018-06-14,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一)个体户杨金霞销售的黑鱼(48号摊位),生产日期为2018-06-12,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二)南通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泗洪县绿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牛蛙,生产日期为2018-06-12,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三)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天元西路分公司销售的鲜鸭蛋,生产日期为2018-06-26,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四)盐城市人民路市场徐刚白肉摊销售的标称虞城县谷熟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猪腰(徐刚),生产日期为2018-05-17,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盐城市人民路市场成金巧白肉摊销售的标称虞城县谷熟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猪肝(成金巧),生产日期为2018-05-17,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通州区金沙益民小吃店销售的煎炸用油,生产日期为2018-06-28,羰基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七)标称沭阳县贝吉安纯净水厂生产的贝吉安纯净水(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06-23,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无锡、苏州、宿迁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 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2.不合格产品信息
       3.合格产品信息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附件下载: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
       附件2.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3.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