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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以“双公示”为抓手 规范保健食品销售行为
发布日期:2018-02-05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推进流通环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在保健食品销售日常监管和整治工作中全面推行《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保健食品经营“八不准”》两项公示制度(简称“双公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销售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规范经营行为。为把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落到实处,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各项要求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7]142号),对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和细化,统一了《管理清单》和《八不准》样式,明确了张贴的要求。目前,全区保健食品销售场所均在专区和专柜显著位置张贴了《管理清单》和《八不准》,便于消费者进店阅读监督,为基层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接受消费者监督提供了抓手。
  
  二是落实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专项整治中,各盟市局严格监督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落实《管理清单》和《八不准》,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台账管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员工培训等关节环节制度落实。严格保健食品销售设立专区或专柜要求,并在专区或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绿底白字、黑体字),明确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普通食品同柜混放销售等规定,规范其经营行为。同时,将督促经营企业将《管理清单》中的内容体现在保健食品经营制度、经营过程等环节中,督促经营单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防范保健食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隐患。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整顿中,各盟市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会销”和“易出问题”的保健食品销售的监管力度,增加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检查频次,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和警示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