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1月13日发布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8号)》(2017第8号),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首家保护品种的同品种生产企业应在保护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停止生产;若继续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中止其批准文号效力,并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现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8号)》(2017第8号)中的首家保护品种名单,以及该品种的同品种保护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通告如下: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8批首家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名单:麝香通心滴丸、丹黄祛瘀胶囊、注射用红花黄色素、和血明目片、健脾止泻宁颗粒。
2、该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同品种保护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3日。
请有关中药生产企业抓紧办理同品种保护申请事宜,对放弃同品种保护申请的,企业应提前做好停止生产的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