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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1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食药监办保〔2016〕2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命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要督促辖区内保健食品企业严格执行《公告》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包括不得含有已经批准的如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内容的文字。

       二、对已批准的名称中含有与保健功能近似、谐音和暗示功效等内容的命名,待总局另行规定。

       三、产品名称经批准变更后,生产企业可以在新产品名称后标注原产品名称,原产品名称字体不得大于新产品名称所用字体的1/2,字号不得大于5号字。生产产品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保质期标识不得超过原产品规定的保质期。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不得标注原产品名称。

       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公告》要求,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名称和产品标签变更事宜。同时,严格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加强市场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管。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