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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础知识及选购指南
发布日期:2022-03-09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婴幼儿配方食品产业委员会专家委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审查部部长吴磊
 
  母乳是对婴儿最好的、最有营养的食物。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婴儿出生后最初的6个月里进行纯母乳喂养,并鼓励持续母乳喂养到两周岁及以上。但是,没有母乳,或者特定情况下不能使用母乳喂养婴儿时,需要寻找一种母乳替代品,为婴儿成长提供充足、安全的营养。婴幼儿配方乳粉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基础知识
 
  最早的婴儿配方奶出现在19世纪初期,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惠氏公司的Gerstenberger和Ruh博士在美国科学会的年度大会上展示的婴儿配方奶(G-R奶)。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商业化开发,以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为基础,添加适量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满足0~3岁婴幼儿成长发育基本营养需求,易于贮存、携带和使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成为市场主流。进入20世纪90年代,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促进了母乳营养的深入研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营养成分研究向更接近母乳的方向发展,营养强化成为产品研发的关注重点,促进婴幼儿身体、智力更好发育的各类营养物质被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DHA、ARA、牛磺酸、叶酸、叶黄素、胆碱、核苷酸等名词在产品标签上不断涌现。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开发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1979年原黑龙江乳品工业研究所开发的名为“婴儿配方乳粉Ι”的产品,是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商业化的起点。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研究、开发紧跟国际趋势,适用于婴幼儿成长发育的全年龄段产品标准日益完善,各类宏量、微量营养素的使用与国际同步,产品分类也进一步细化为婴儿配方乳粉(1段,0~6月龄)、较大婴儿配方乳粉(2段,6~12月龄)、幼儿配方乳粉(3段,12~36月龄)三个类别,并发布、实施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两个国家标准。2021年2月22日,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了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准,并将标准细化为三个,即《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
 
  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0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硬件条件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完善奶源建立、原料采购、产品配方、设施设备、环境监控、出厂检验、信息追溯以及产品配方等管理环节。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产品配方注册制度,进一步评估产品配方的科学性、安全性,强化产品配方管理,打击虚假宣传,避免无序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据统计,截止2021年底,国内市场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数量达到1326个,涉及企业172家。其中,境内企业120家,配方999个;境外企业52家,配方327个。在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把行政许可关的同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2014年至2021年期间,对国内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了两轮食品安全体系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通过全方位、系统性、多举措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自我完善、提升,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硬件条件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合格率持续保持在99.8%以上,产品品质多年位于食品行业领先水平。
 
  消费指南
 
  普通消费者购买婴幼儿配方乳粉,可以通过产品标签,了解产品基本情况。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应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一致,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消费者可以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网(http://ypzsx.gsxt.gov.cn/specialfood/#/food),了解注册产品配方的标签信息。查询时发现购买的产品标签实际内容与官网查询结果不完全一致时,可以参考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了解不需申请标签变更,允许企业自行修改的标签内容,包括:一是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食用量、贮存条件、注意事项,以及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变化的;二是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地、来源国的声称变化的;三是主要展示版面除商标和产品名称外内容的位置,以及非主要展示版面内容的位置变化的;四是商标持有人、代理商、生产许可证编号(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联系方式(二维码、电话等)变化的;五是认证标志、标签色彩变化的;六是产品规格(净含量)变化的;七是其他不涉及产品配方注册一致性的内容变化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上应当标注用于识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征及安全警示等的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等。消费者购买时可以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是辨别每个产品的主要依据。例如飞鹤的“星飞帆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通用名称为“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商品名称为“星飞帆”。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二、配料表
 
  配料表是了解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主要依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要求及有关规定,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食品生产时的加入量,由大到小顺序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例如:配料表标识为“生牛乳、脱盐乳清粉、乳糖……”,就可知道该产品是使用新鲜生牛乳加工,用量最多,其次是脱盐乳清粉,再次是乳糖……等。配料表标识为“乳糖、植物油(葵花籽油、大豆油、椰子油)、脱脂乳粉……”就可知道该产品是使用乳糖、植物油、脱脂乳粉等加水溶解配料后生产的,乳糖使用量最多,其次为植物油、脱脂乳粉……等。配料表中的营养强化剂种类繁多,通常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中的通用名称标注。
 
  三、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是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能够提供的具体营养成分的主要依据。根据产品配方注册要求,营养成分表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并按照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营养成分,也可可同时标示每100mL中的含量。例如,每100ml含蛋白质1.33g,是指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食用方法进行冲调,形成的奶液中的蛋白质含量为1.33g/100ml。
 
  四、产品标准代号
 
  我国现行有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两个,即2010年发布实施的《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分别针对0-6月龄婴儿和6-12月龄较大婴儿、12-36月龄幼儿食用的配方食品。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标准代号时,可以只标注标准代号(GB 10765或GB 10767)。目前,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已发布,计划于2023年2月22日实施。
 
  五、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优先选择最新生产的产品,但合理的产品出厂检验时间和储运时间也要综合考虑,并不是越新越好。例如,生产日期是2022年3月1日,消费者在市场上的购买日期是2022年3月6日,两者相距仅有5日,那么该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完成出厂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六、保质期
 
  保质期指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国内市场上婴幼儿配方乳粉通常的保质期为18个月或24个月,标识方法与生产日期相同,通常使用喷码、激光刻录等形式标注在罐体(盒体)的底盖或适当位置。对于开封后乳粉的保质期,不能视同标签标识的保质期,应按照标签上的贮存说明、食用方法等内容,尽快食用完毕。
 
  七、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上应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必要时可标示容器开启方法。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²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配制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八、贮存条件
 
  如有必要,产品标签可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九、原料来源
 
  (一)如标注生乳、原料乳粉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注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
 
  (二)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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