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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1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办法》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