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业务主管English Version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5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皖食药监食流秘 [2017] 107号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婴幼儿食品安全关乎国家的未来和社会的稳定,各级监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对广大民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销售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

       二、严格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范购销渠道和销售行为,切实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大力推进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专柜专区销售,引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

       三、加强市场经营准入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和许可,各地要对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清理规范,凡是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条件,不能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的,不得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活动。同时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对经营条件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标注事项要求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情况。要严格监督经营者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运输、储存和销售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运输、储存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要继续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深入开展销售环节乳制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五、加大监督抽检工作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科学设定检验项目,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

       各市、直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于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的情况,报送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3日